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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魅力南村《青岛市村(社区)党员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(试行)》选读

    信息发布者:muyuangang
    2020-11-29 10:49:27   转载
    《青岛市村(社区)党员干部廉洁履行 职责若干规定(试行)》选读魅力南村 前天

         第一条  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,进一步加强村(社区)党风廉政建设,促进村(社区)党员干部廉洁履行职责,发挥好村(社区)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》《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(试行)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         第二条 全市村(社区)党组织班子成员、集体经济组织党组织班子成员廉洁履行职责,适用本规定。村(社区)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、村(居)民委员会成员、村(居)民监督委员会成员以及承担社会管理、公共服务职能的村(社区)工作人员廉洁履行职责,参照本规定执行。
         第四条 严禁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,有令不行、有禁不止。不准有下列行为:(一)妄议中央大政方针,制造散播政治谣言、小道消息,丑化党和国家形象,发表与党员身份不符的言论;(二)干扰、阻挠、破坏上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,或者在贯彻执行中弄虚作假、阳奉阴违,打折扣、搞变通,搞上有政策、下有对策;(三)组织、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,或者煽动、组织、参与越级访、集体访或者聚众闹事,制造群体性事件,破坏社会稳定;(四)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,搞非组织活动或者利用宗族宗派宗教势力、黑恶势力、霸痞分子等干扰、操纵选举,或者破坏选举秩序;(五)在村(社区)、集体经济组织党组织班子内部拉帮结派、争权夺利,搞团团伙伙,制造矛盾、破坏团结;(六)其他有令不行、有禁不止的行为。
         第五条 严禁搞享乐主义、奢靡之风,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或者集体财产。不准有下列行为:(一)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公车,长期占用、借用与行使职权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车辆,公车私用、私车公养;(二)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办公用房,挤占便民服务场所,使用公款或者集体资金豪华装修装饰办公场所、购置高档办公家具家电、配备豪华物品等;(三)违反规定用公款或者集体资金请客送礼、大吃大喝;(四)用公款或者集体资金旅游,以考察、学习、培训、研讨、招商、参展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;(五)违反规定发放奖金、福利、补贴、补助;(六)索取、收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现金、有价证券、支付凭证和礼品等;(七)违反规定用公款或者集体资金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;(八)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或者集体财产的行为。
         第六条 严禁在村(社区)事务决策、管理、服务中违反民主集中制或者议事规则,独断专行、擅作主张。不准有下列行为:(一)个人主义、自由主义严重,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;(二)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、重要事项;(三)个人或者少数人私自处置公共或者集体资金、资产、资源;(四)在发展党员、安排公益性岗位等工作中,违反公开公正原则,优亲厚友;(五)其他违反民主集中制或者议事规则的行为。
      
    来源 | 中共青岛市委
    策划 | 孙占华
    审核 | 徐妍妍
    编辑 | 王荣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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